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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市青少年学生开展第四届“生命之水”主题教育活动通知

关于在全市青少年学生中开展第四届“生命之水”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

来源:团工委   编辑日期:2011-3-1 15:13:07   点击数: 183  

常教办〔20116

 

各辖市、区教育局(教育文体局、社会事业局),局属各学校:
  今年322日是第十九届“世界水日”,322328是第二十四届“中国水周”。为进一步落实2011年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两个一号文件精神,宣传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,提高全市青少年学生水患意识、节水意识、水资源保护意识和创新意识,市教育局、市水利局、团市委决定联合在我市青少年学生中开展第四届“生命之水”主题教育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活动内容
  1.“与水同行”手绘宣传海报设计比赛
  参加对象:全市小学生。
  设计要求:作品必须手绘,不限横、竖版构图,主题突出、立意新颖,有号召力和感染力。纸张大小统一为4开大小纸(尺寸:54CM×38CM),并在背面注明作者姓名、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指导教师、联系电话。各校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,精选一般不超过10件作品上交组委会。
  作品上交截止时间:45
  2.“生命之水”诗歌创作比赛
  参加对象:全市初中生。
  创作要求:题目自拟,主题鲜明,有一定思想性、艺术性。体裁以自由诗和格律诗词为主,行数不超过50行为宜。投稿必须是作者原创,不得抄袭或转摘。作品用A4纸打印,一式两份,并在文末注明作者姓名、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指导教师、联系电话,同时上报电子稿。各校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,精选一般不超过15件作品上交组委会。
  作品上交截止时间:45
  3.“爱水·节水·护水”DVFLASH作品征集大赛
  参加对象:全市高中生、职校生、大学生。
  作品要求:(1)内容: 彰显主题,内容健康,寓教于乐,具有可观赏性。(2)技术:整体布局合理,细节刻画清晰,画面美观;相关技术运用得当,表达通顺,节奏流畅。(3)格式:FLASH作品大小不超过4M,像素以720*576为限,实际播出长度须大于1分钟少于5分钟,征集选手需要提交Swf格式的Flash文件;DV作品时长28分钟,标清/高清DV视频文件画面尺寸(720×576,提交时统一用avimpg 视频文件格式,参赛作品必须是参赛作者原创作品。各校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,精选3-5件作品上交,上交时统一刻录在光盘上,并注明作者姓名、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指导教师、联系电话。
  作品上交截止时间:610
  4.“水·家乡·生活”主题摄影比赛
  参加对象:全市小学、中学、职校、大学生。
  作品要求:紧扣主题,真实生动,具有深刻的寓意和鲜明的时代气息。参赛作品单幅、组照均可,数量限1-5幅,彩色、黑白不限,数码、胶片不限,作品应体现原创性和真实性,不收数码后期合成片。参赛作品统一冲印为7吋,不得装裱,不退稿,同时要提供电子文本或底片。每幅作品需注明作品名称、作者姓名、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指导教师、联系电话。参赛作品若涉及到名誉权、肖像权、版权等问题的一切责任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。各校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,精选不超过10件(组)作品上交组委会。
  作品上交截止时间:610
  5.水资源节约、保护创意方案设计大赛
  参加对象:全市小学、中学、职校、大学生。
  作品要求:可以是现实生活中水节约、水保护的改进或解决创意方案,也可以是面向未来生活方式的概念性水节约、水保护创意方案。方案要求原创性设计,且无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。作品在明显位置注明作者姓名、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指导教师、联系电话。各校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,精选一般不超过10件作品上交组委会。
  作品上交截止时间:610
  二、奖励办法
  单项比赛设一、二、三等奖若干,同时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。对组织活动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学校,设优秀组织奖。
  三、相关要求和说明
  1.各地、各校要精心组织、高度重视,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。除以上活动外,各学校要利用国旗下讲话,班、团、队活动课以及校园电视台、广播站、宣传栏等阵地,在全市青少年学生中进行深入的水文化、水知识、水情宣传教育活动。
  2.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团工委,联系人:王瑞琛,电话: 85****75,138****3478。为方便各地区、各学校上报作品,组委会在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设立作品统一报送点。作品报送地址: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团委(常州市罗汉路8号;邮编213003; 联系人:吴栋;电话:189****9386;工作QQ: 58****80Email: 58****80@qq***)。

常州市教育局           常州市水利局

共青团常州市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

主题词: 生命之水  活动   通知
 
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2月28印发

附正文扫描:常教办〔2011〕6号.tif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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